(2021年2月21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,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,接受范晋昌因工作变动辞去忻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,并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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